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1财保163号
申请人:云南豪丰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滇中新区大板桥镇大板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苏筱。
委托代理人:王丽丹,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宏波,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海联威经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拓东路**绿洲大酒店主楼第**。
法定代表人:赵文彬。
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444118.4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保险金额444118.4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海联威经贸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昆明市民航路支行的银行存款444118.4元(账号:13×××96),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卢 旭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肖云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