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普蓝意境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普蓝意境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和有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30309号
原告:北京普蓝意境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京昌公路朱辛庄村东南78号楼2层2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纪和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号韦伯时代中心C座1811室。
法定代表人:付大志。
北京普蓝意境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蓝公司)与北京世纪和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普蓝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普蓝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普蓝意境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3元,为减半收取,原告北京普蓝意境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已交纳,由其自行负担。
审判长杨靖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邓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