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兴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等与贵州兴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633民初536号

原告:***,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侗族,住所贵州省黎平县。

原告:***,男,1989年10月28日出生,侗族,住所贵州省黎平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兴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从江县。

法定代表人:梁金。

原告***、***与被告贵州兴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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