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633民初536号
原告:***,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侗族,住所贵州省黎平县。
原告:***,男,1989年10月28日出生,侗族,住所贵州省黎平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兴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从江县。
法定代表人:梁金。
原告***、***与被告贵州兴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