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兴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从江众强建材有限公司与贵州兴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黔东南恒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633民初102号之一

原告:贵州从江众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从江县贯洞镇。

法定代表人:文宗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滚燕子,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贵州兴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从江县。

法定代表人:梁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黔东南恒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从江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贵州从江众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兴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黔东南恒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4月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贵州从江众强建材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贵州从江众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156元,减半收取计2078元。

审判长陆胜红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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