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633民初102号之一
原告:贵州从江众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从江县贯洞镇。
法定代表人:文宗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滚燕子,贵州维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贵州兴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从江县。
法定代表人:梁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黔东南恒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从江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贵州从江众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兴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黔东南恒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4月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贵州从江众强建材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贵州从江众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156元,减半收取计2078元。
审判长陆胜红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