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兴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兴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633民初492号

原告:贵州兴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从江县丙妹镇车站三楼。

法定代表人:梁金,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91年2月24日出生,侗族,住所贵州省从江县。

原告贵州兴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贵州兴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兴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贵州兴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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