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兴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兴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33民初804号
原告:贵州兴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从江县丙妹镇青平路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六楼。
法定代表人:梁金,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现住贵州省从江县。
原告贵州兴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贵州兴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贵州兴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巧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世雪
书 记 员 蒙春江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