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兴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兴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33民初121号

原告:贵州兴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从江县。

法定代表人:梁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廷铁,男。

被告:**,男,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贵州省从江县。

原告贵州兴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贵州兴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被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且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兴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吴巧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陈世雪

书 记 员 张一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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