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33民初121号
原告:贵州兴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从江县。
法定代表人:梁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廷铁,男。
被告:**,男,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贵州省从江县。
原告贵州兴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贵州兴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被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且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兴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吴巧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陈世雪
书 记 员 张一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