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宏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酒泉宏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902民初7674号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住甘肃省酒泉市。 被告:酒泉宏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建设路**门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063911805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 被告:**,男,汉族,甘肃省金塔县人,住甘,住甘肃省酒泉市div> 原告**与被告酒泉宏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柴     丽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