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902民初7674号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住甘肃省酒泉市。
被告:酒泉宏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建设路**门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063911805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
被告:**,男,汉族,甘肃省金塔县人,住甘,住甘肃省酒泉市div>
原告**与被告酒泉宏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柴 丽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