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区昌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万盛区昌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綦法民初字第09558号
原告***,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重庆市万盛区昌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万东北路61号附2-2-1号,组织机构代码74749856-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诉被告重庆市万盛区昌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0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黄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贺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