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区昌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代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万盛区昌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0财保171号
申请人:重庆市万代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00110696579865W。
被申请人:重庆市万盛区昌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00110747498564M。
申请人重庆市万代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万盛区昌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申请人重庆市万代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了保单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市万代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