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区昌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均、***与向云长、重庆市万盛区昌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均、***与向云长、重庆市万盛区昌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3-16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綦法民初字第00904号
原告**均,女,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原告***,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向云长,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重庆市万盛区昌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万东北路61号附2-2-1,组织机构代码74749856-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均、***与被告向云长、重庆市万盛区昌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均、***撤回诉讼。
本案案件受理费552元,由**均、***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