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10财保179号
申请人:重庆市万代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00110696579865W。
被申请人:重庆市万盛区昌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00110747498564M。
本院作出(2018)渝0110执保434号执行裁定书,保全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市万盛区昌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现申请人重庆市万代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解除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市万盛区昌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市綦江区南桐镇人民政府处的“平山至大石坝公路硬化整治工程”的工程款1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