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区昌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万盛区昌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5021号
原告***,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重庆市万盛区昌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万东北路61号附2-2-1号,组织机构代码74749856-4。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万盛区昌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经本院审查,被告重庆市万盛区昌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原、被告双方的合同履行地为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依法应由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何丹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谭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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