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铜川天翼地质勘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洋洲石化有限公司与耿某某、某某、陕西铜川天翼地质勘测有限责任公司、靖边县天祥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彬民初字第01252号
原告陕西洋洲石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职工。
被告耿某某,男。
被告贺某某,男。
被告陕西铜川天翼地质勘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寇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铜川市王益区黄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靖边县天祥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洋洲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耿某某、***、陕西铜川天翼地质勘测有限责任公司、靖边县天祥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洋洲石化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洋洲石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0元,退回原告陕西洋洲石化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