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330民初3974号
原告:习水县鼎丰科技传媒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337422735H
住所:习水县东皇镇西城区红都世纪城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92年9月27日,贵州省习水县人,现住习水县。
原告习水县鼎丰科技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原告习水县鼎丰科技传媒有限公司以经贵院于2018年9月18日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后,被告主动与原告进行庭外调解,并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习水县鼎丰科技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习水县鼎丰科技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艳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