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2529号
原告: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望梅路1588号1005室。
法定代表人:周立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云伟,该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浙江天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火烧吴村新兴自然村8号。
法定代表人:金安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天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兴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林琍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汤靓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