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源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惠祥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源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执字第00569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惠祥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东山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阎斌,湖北德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湖北源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建设五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武汉市惠祥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源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的(2015)***民二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惠祥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湖北源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923,170元及利息53,947.27元(以923,170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5年9月29日止);2、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923,170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30日起按日利率0.175‰计算到实际执行完毕之日止);3、承担案件受理费13,586元,执行费12,304元。现查明,截止2015年10月14日,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2,423.32元。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源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5,430.59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廖福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