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易地园林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河南大恒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与郑州易地园林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104民初3363号
原告:河南大恒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住所地:召陵区黄河路东段金色龙湾******。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漯河市开发区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易地园林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楼****iv>
法定代表人:付永新,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大恒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诉被告郑州易地园林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郑州易地园林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工程地在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该案应由新密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涉案工程在郑州市,应由新密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郑州易地园林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郑州市新密市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河南恒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代雅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熙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