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3民初8167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大恒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营业场所:漯河市召陵区黄河路东段金色龙湾13幢1单元8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MA45YPCM91。
负责人:王建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漯河市开发区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郑州易地园林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1942204C。
法定代表人:付永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春,河南迅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永,河南迅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大恒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郑州易地园林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大恒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郑州易地园林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大恒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郑州易地园林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反诉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反诉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大恒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撤回起诉;
二、按被告(反诉原告)郑州易地园林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河南大恒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段占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