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顺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中顺电气有限公司与湖北宝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执226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顺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585532458R,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杨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关保,扬中市法制事务研究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湖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1ABJ0L,住所地(湖北)自贸区宜
昌片区发展大道57-6云计算大厦一单元A810号。
法定代表人:朱婉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顺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苏1182民初4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此外暂无其他财产线索。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4、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查找,但未发现其下落。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中,经过财产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宗 鸣
审 判 员  吴春洪
审 判 员  张卫国
法官助理  赵小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