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410号
申请人:江苏中顺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585532458R,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科技新城华兴路**。
法定代表人:杨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平,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4294708T,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大市场南街**。
法定代表人:蔡国连,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中顺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460万元,并提供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公司保函,保险金额为460万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银行存款人民币46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丽容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缪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