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顺电气有限公司

河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顺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终30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郑大市场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程俊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中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科技新城华兴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杨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河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中顺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21)苏1182民初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益成
审判员  李守斌
审判员  严晓璞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崔露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