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登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3118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扬州金谷园林景观绿化有限公司、江苏丰登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初3118号
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天山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吕爱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金谷园林景观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百祥路4-2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丰登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一区。
法定代表人:江波。
被告:钟楼区邹区康彩路灯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前王村邹区加油站东312边上。
经营者:***。
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扬州金谷园林景观绿化有限公司、江苏丰登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钟楼区邹区康彩路灯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