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远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远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5民初25124号
原告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起云路6号自编一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69537544R。
委托代理人程建军,女,汉族,1965年10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远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28号蓝堡湾一期6号楼1单元2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9057785X。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远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