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325民初2158号
申请人:扬州鼎明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菱塘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68657442X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4年10月18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
本院受理的扬州鼎明灯饰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保全人民币258092元银行存款或者车辆等相应价值的财产,以其位于江苏省高邮市××镇××区××区一宗土地[江苏(2016)高邮市不动产权第0××7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扬州鼎明灯饰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理由正当合法,且已提供担保,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人民币258092元银行存款或者车辆等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810元,由申请人扬州鼎明灯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