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氿创光电集团有限公司

4344扬州氿创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与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鸡场乡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84民初4344号
原告:扬州氿创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灯具城****。
法定代表人:卢国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德祥,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鸡场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鸡场乡鸡场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杨**,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鸡场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洪,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鸡场乡财政分局局长。
原告扬州氿创光电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鸡场乡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扬州氿创光电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氿创光电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计4650元,原告未缴纳。
审 判 员  吴 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周 俊
书 记 员  徐梦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