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合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鑫昱丰贸易有限公司、湖北合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5民初11677号之三
原告:***鑫昱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汪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守波,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合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法定代表人:马佳佳。
原告***鑫昱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合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2022年5月23日,原告***鑫昱丰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鑫昱丰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昱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879.5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鑫昱丰贸易有限公司均已预交),由原告***鑫昱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俊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思
书 记 员 杨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