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盛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甘2922民初2471号
原告∶***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383号
法定代理人∶彭孝军,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生海,系甘肃贤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深安路366号(兰怡幸福里写字楼)
法定代理人∶柏海燕,系经理。
原告***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务款453826.5元并承担逾期支付利息直至还清欠款为止;
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1日原被告签订书面的劳务分包合同,被告将位于甘肃省康乐县康乐令牌玖号院B区项目二标段13#、14#楼模板工程以劳务承包的形式发包给原告(协议内容祥见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对康乐县康乐令牌玖号院B区项目二标段13#、14#进行施工,原告施工期间由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每月所完成的工程量75%的进度款,直接导致原告没有资金购买辅材以及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致使工人多次罢工,为此原告多次与被告负责人进行沟通,被告以资金周转紧张为由拒不支付进度款,原告无奈之下多次与工人进行沟通,工人复工后将康乐令牌玖号院B区项目二标段13#、14#地下一层以及11层完工后由于被告同样拒不支付原告进度款,致使大量工人流失以及罢工,最终导致停工,工程停工后由于被告拒付工程进度款,直接导致原告拖欠大量农民工劳动报酬款,为此大量农民工到康乐县信访局上访,最后在县信访局以及县劳动监察大队的协调下,被告承诺支付大部分农民工工资,但对拖欠原告的劳务款未付,2021年8月被告在没有与原告进行任何协商的情况下,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将康乐令牌玖号院B区项目二标段13#、14#未完工部分再次违法转包于第三人进行施工,被告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已构成根本违约,被告应当依法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认为∶被告恶意拖欠原告劳务款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致使原告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被迫停工,因被告未与原告解除合同,再次将合同之内的工程违法转包于第三人,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迫于无奈,只好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事实,主持公道,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口头辩称,位于康乐县令牌玖号院B区13#14#一标段工程项目,合计劳务款1944014.8元,扣除8660元罚款及未脱木33040元后,剩余1902314.8元,再减除已经给付的145124.5元,剩余未付部分427189.3元。但是要求扣除原告停工后造成的损失费用168822.18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2月1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费150000元;于2022年3月15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费150000元;
二、原告***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其施工期间雇佣工人的全部工资,原告雇佣工人工资与被告无关;
三、由原告***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21003.0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原告***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107元减半收取4053.5元,由原告***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马永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毛娟娟
书 记 员 张兰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