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盛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华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5民初3840号之一
原告:兰州华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青白石街道杨家湾村沙金坪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3322448297。
法定代表人:王小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花、金浩,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深安路366号(兰怡幸福里写字楼12幢8层8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53322981063。
法定代表人:柏海燕,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兰州华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兰州华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华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对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华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64元,已减半收取7882元,由原告兰州华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光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吴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