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26民初527号
原告:静宁县华美广告部,住所地:静宁县城关镇城关初中对面。
经营者:李爱慧。
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深安路**。
法定代表人:柏某,任总经理。
原告静宁县华美广告部与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静宁县华美广告部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静宁县华美广告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静宁县华美广告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82元,由静宁县华美广告部负担。
审判员 张 亚 丽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李芳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