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盛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天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令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甘0602民初6029号 原告:甘肃天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八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令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49号红楼时代广场32层3201号。 法定代表人:**站,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深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柏海燕,系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天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令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肃天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甘肃令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甘肃天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97440元,并承担自起诉日起至实际退场之日止的人工工资、机械台班费、伙食费、房屋租赁费等各项费用的实际损失。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31日,被告甘肃令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令牌公司)招采中心的负责人**找到原告,和原告协商被告令牌公司在武威市凉州区开发的武威令牌丝路悦府住宅项目长螺旋钻孔压灌装工程的价格、施工内容等事宜,双方在充分协商后确定施工内容及单价,**告诉原告直接找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现场负责人***协商进场时间,原告与**公司的***约定好进场时间后,2021年2月23日原告依约组织机械设备及工人进场施工,随后,**于2021年2月24日向原告发送武威令牌丝路悦府住宅项目长螺旋钻孔压灌装专业分包合同,并让原告找宏盛公司的***签订合同,其中合同约定进场日期为2021年2月23日,退场时间为4月2日,工期为40天。2021年2月27日因二被告与***三盘磨村村民的养老保险金问题未解决,村民围堵工地不让整个工地施工,原告的机械设备及工人均根据二被告的安排在现场等待复工,因此涉案合同也未能及时签订。直到2021年4月5日二被告与村民协商完毕后工地才开始正常施工,但**公司却在复工后趁机增加施工内容并压低单价,不认此前发送的合同内容,而对此增加工程内容及压低单价的工程,原告经核算后不但无盈利反而会亏本,因此无法接受,据此原告多次与令牌公司及宏盛公司协商但未果。而原告依约进场的机械设备及工人均已等待2个多月,产生了设备租赁费、运输费、装卸费、人工工资、伙食费、房租等费用总计697440元,并且因无法离场,每天还在继续增加费用。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原告进场前已经就工程的内容、单价做出了详细的约定,被告就约定好的内容、单价制作了书面合同并发送给了原告,原告也依约按时进场准备施工,中间耽误的工期是因为二被告的原因造成的,被告在复工后借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机会趁机增加内容降低单价的行为系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之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因此,对于给原告造成的697440元经济损失,被告应当赔偿。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人民法院,诚望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甘肃令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甘肃令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甘肃天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甘肃令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现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答辩如下:甘肃天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甘肃令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经济损失无任何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因甘肃令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属于主体不适格。案涉工程项目并非甘肃令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案涉工程的发包单位为武威令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整个项目均与甘肃令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关,案涉工程项目始终未签订书面合同,即便是签订合同,合同的一方主体也并非甘肃令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甘肃天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向甘肃令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赔偿经济损失无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在被告甘肃令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属于本案适格被告的情形下,原告甘肃天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甘肃令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经济损失无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就甘肃天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现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答辩如下:一、甘肃天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述事实与真实情况严重不符,甘肃天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张经济损失无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2021年1月被告甘肃令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武威市凉州区开发的武威令牌丝路悦府住宅项目长螺旋钻孔压灌装工程向多家桩基施工公司进行询价,并未特定只向甘肃天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询价,且有多家桩基施工公司联系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商洽工程合作事宜,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不特定对象的询价行为在法律上的定性属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甘肃天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只是多家公司中的一家,甘肃天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找到被告甘肃令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采中心工作人员**,商洽工程合作事宜,充其量代表甘肃天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要约,但在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天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商洽过程中双方对价格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并未签订长螺旋钻孔压灌装分包合同,在此情形下不管是被告甘肃令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采中心工作人员**还是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均未向甘肃天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表达同意将长螺旋钻孔压灌装工程交甘肃天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施工,也从未通知甘肃天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场。甘肃天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述在2021年2月23日进场,完全是甘肃天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单方行为,甘肃天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错误的判断了商业风险,自以为合同必然签订,作出了违背常理的商业行为,其应当自行承担一切法律后果。退一步讲按甘肃天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误认为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其进场,2021年2月23日进场后始终未进行施工,甘肃天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却对工程始终未开工原因、何时开工等关键事宜只字不提,此情形完全不符合常理,恰恰证明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始终未与甘肃天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就案涉工程项目达成合意以及甘肃天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擅自进场的事实。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中须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缔约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采取欺骗等不诚信手段导致合同的另一个缔约方产生损失,依据现有事实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始至终未向甘肃天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表达过同意将长螺旋钻孔压灌装工程交甘肃天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施工,也未通知让甘肃天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场,商洽过程中双方对价格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长螺旋钻孔压灌装分包合同自始未签订,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即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未采取欺骗等不诚信手段,甘肃天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张经济损失无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二、甘肃天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张自起诉日起到实际退场之日止的实际损失,无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2021年4月5日施工开工后双方对价格还是未达成一致意见,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多次告知甘肃天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擅自入场的机器设备搬离施工现场,甘肃天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始终拒绝搬离机器设备,在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明确告知甘肃天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机器设备搬离的情况下,甘肃天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拒绝搬离放任不管,即便产生损失也应当由甘肃天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己承担,且在2021年5月17日甘肃天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派马姓工作人员将甘肃天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机器设备搬离施工现场,在起诉之时甘肃天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将机器设备搬离,诉请要求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自起诉日起到实际退场之日止的实际损失缺乏基本事实依据。长螺旋钻孔压灌装工程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签订前一切商业行为属无效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行业标准《长螺旋钻孔压灌桩技术标准》JGJ/T419-2018于2019年6月1日起实施。本案涉及工程为地基工程,是工程基础部分,质量安全要求高,不可能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前提下让施工单位贸然进场施工。综上所述,在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天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商洽过程中双方对价格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长螺旋钻孔压灌装分包合同自始未签订,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即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未采取欺骗等不诚信手段,甘肃天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张经济损失无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证明目的和法律的适用在论理时一并认定。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月31日,被告甘肃令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令牌公司)招采中心的负责人**与原告公司**发代表各自公司协商,欲将被告令牌公司在武威市凉州区开发的武威令牌丝路悦府住宅项目长螺旋钻孔压灌装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双方对工程的施工内容、价格、工期,合同价款违约责任、工程保修、承包方式等建设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各项权利义务等事宜进行充分协商后,由被告令牌公司按双方协议达成的意向**于2021年2月24日向原告发送拟制的武威令牌丝路悦府住宅项目长螺旋钻孔压灌装专业分包合同一份,并通过微信将该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发送给原告公司**发,并让原告找宏盛公司的***签订合同,该合同因种种原因未签章,其中合同约定进场日期为2021年2月23日,退场时间为4月2日,工期为40天,单价为180元。因此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组织机械设备及工人进场施工,随后,因二被告与***三盘磨村村民因征地问题中村民的需求未解决,村民围堵工地不让整个工地施工,原告的机械设备及工人均根据二被告的安排在现场等待复工,因此涉案合同也未能及时签订。到2021年4月5日二被告与村民协商完毕后工地准备开始正常施工,但**公司在复工后认为应在原合同基础上增加部分施工内容并压低单价到165元,不认此前发送的合同内容,原告经核算认为若增加工程内容及压低单价不但无盈利反而会亏本,因此不接受宏盛公司变更合同的要求,原告多次与令牌公司及宏盛公司协商但未果。但原告依约进场的机械设备及工人在施工现场等待2个多月,产生了设备租赁费、运输费、装卸费、人工工资、伙食费、房租等费用,原告出示长螺旋租赁费定金50000元收条一张,吊车使用费10000元收条一张,吊车租赁合同一份,包月租金27000元,长螺旋租赁合同一份,租赁费每月150000元,住房租赁协议一份,月租费1200元,工资发放表一份,用以证明原告进场后,总计支付各项费用697440元,并且因无法离场,每天还在继续增加费用。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原告进场前已经就工程的内容、单价做出了详细的约定,被告就约定好的内容、单价制作了书面合同并发送给了原告,原告也依约按时进场准备施工,中间耽误的工期是因为二被告的原因造成的,被告在复工后借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机会趁机增加内容降低单价的行为系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之规定具状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97440元,并承担自起诉日起至实际退场之日止的人工工资、机械台班费、伙食费、房屋租赁费等各项费用的实际损失。被告甘肃令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甘肃天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甘肃令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经济损失无任何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因甘肃令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属于主体不适格。案涉工程项目并非甘肃令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案涉工程的发包单位为武威令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整个项目均与甘肃令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关,案涉工程项目始终未签订书面合同,即便是签订合同,合同的一方主体也并非甘肃令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甘肃天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向甘肃令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赔偿经济损失无任何事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一、甘肃天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述事实与真实情况严重不符,甘肃天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张经济损失无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告甘肃令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武威市凉州区开发的武威令牌丝路悦府住宅项目长螺旋钻孔压灌装工程向多家桩基施工公司进行询价,并未特定只向甘肃天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进行询价,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不特定对象的询价行为在法律上的定性属于要约邀请,甘肃天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述在2021年2月23日进场,完全是甘肃天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单方行为,甘肃天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错误的判断了商业风险,自以为合同必然签订,作出了违背常理的商业行为,其应当自行承担一切法律后果。长螺旋钻孔压灌装分包合同自始未签订,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即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未采取欺骗等不诚信手段,甘肃天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张经济损失无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二、甘肃天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张自起诉日起到实际退场之日止的实际损失,无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2021年4月5日施工开工后双方对价格还是未达成一致意见,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多次告知甘肃天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擅自入场的机器设备搬离施工现场,甘肃天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始终拒绝搬离机器设备,在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明确告知甘肃天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机器设备搬离的情况下,甘肃天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拒绝搬离放任不管,即便产生损失也应当由甘肃天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己承担。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被告甘肃令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采中心的负责人**通过微信发给原告公司**发以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甲方、甘肃天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乙方的武威令牌丝路悦府住宅项目长螺旋钻孔压灌装专业分包合同属于合同的邀约行为,还是被告甘肃令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发给原告该合同稿发出邀约,原告收到该合同并按该合同的开工时间实际到场施工行为作出承诺,视为合同已实际成立?2原告实际到施工现场到底是原告的私自行为还是履行合同的行为、3、原告组织人员机械实际到施工现场产生的各项费用责任在原告还是二被告?到底由二被告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还是由原告自行负担?本院认为,被告甘肃令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采中心的负责人**与原告公司**发代表各自公司经过充分协商,对合同的各个细节达成一致,被告甘肃令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采中心的负责人**通过微信发给原告公司**发武威令牌丝路悦府住宅项目长螺旋钻孔压灌装专业分包合同,该行为视为被告甘肃令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真实邀约,双方虽因种种原因未真实签订合同,但原告收到该合同并按该合同的开工时间实际到场施工行为实际已作出承诺,被告有施工管理人员在现场未阻止原告大型机械进场施工,视为默认原告进场施工履行合同的行为。在原告组织机械、人工到场后,因被告的原因未立即施工,造成原告的机械、人工费损失,在达到施工条件时,被告又增加合同外的工程量并减低工程单价,致使原告核算亏本,不能继续施工,被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造成该合同缔约过失,原告在收到要约邀请后,未签订正式合同明知有风险的情况下,即在2021年2月23日自行组织机械、人工进场,确属错误的判断了商业风险,自以为合同必然签订,导致双方在工程量增加单价减低的情况下,最终未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在明知亏损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未及时撤离,造成机械、人工费损失继续扩大,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此应酌情减轻被告缔约过失责任,由被告承担一半缔约过失责任,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出示所造成损失的长螺旋租赁费定金50000元收条一张,吊车使用费10000元收条一张,吊车租赁合同一份,包月租金27000元,证人证实吊车停工2个月,租金为27000元×2个月=54000元。长螺旋租赁合同一份,租赁费每月150000元,因证人证言证实停工天数不准确,比吊车停工时间长,按吊车停工时间2个月算,150000元×2个月=300000元。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又有证人证言佐证,认定为有效证据,作为订案依据。因此原告因缔约过失造成的损失为长螺旋租赁费定金50000元+吊车使用费10000元+吊车租金54000元+长螺旋租赁费300000元=414000元,二被告承担一半缔约过失责任,为414000元÷2=207000元,住房租赁协议一份,因系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且被告不认可,证据认证规则,故不予认定,工资发放表一份,无民工签名,系原告自制,无法确认是否支付给民工,不符合证据认证规则,且被告不认可,因此,该证据不予认定。因是被告甘肃令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发出的邀约,实际施工人及邀约的甲方为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造成缔约过失二被告均有责任,因此二被告共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被告甘肃令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解,甘肃天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甘肃令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经济损失无任何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因甘肃令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在庭审中查明,被告甘肃令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采中心的负责人**与原告公司**发代表各自公司协商,欲将被告令牌公司在武威市凉州区开发的武威令牌丝路悦府住宅项目长螺旋钻孔压灌装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并通过微信将该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发送给原告公司**发,上述事实原、被告均认可,原告组织机械、人力进场,二被告均知晓或应该知晓,属默认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造成缔约过失责任,责任理应由甘肃令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甘肃令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本案适格被告,其辩解意见不予支持。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解,甘肃天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张经济损失无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2021年1月被告甘肃令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武威市凉州区开发的武威令牌丝路悦府住宅项目长螺旋钻孔压灌装工程向多家桩基施工公司进行询价,并未特定只向甘肃天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询价,且有多家桩基施工公司联系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商洽工程合作事宜,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不特定对象的询价行为在法律上的定性属于要约邀请,甘肃天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张自起诉日起到实际退场之日止的实际损失,无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认为,对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拟定合同通过微信发给原告公司**发的行为认为是邀约的主张予以支持,但在庭审中原告出示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记录、证人证言证实,二被告承包的武威市凉州区开发的武威令牌丝路悦府住宅项目施工工地有围栏,且二被告管理人员均在施工现场的情况下,原告组织大型机械进场,且对长螺旋钻孔压灌机械在施工现场安装完备,准备施工,按正常逻辑推理,二被告不准许或不默许,大型机械进场安装是不可能完成的,二被告准许原告进场施工,该行为视为以实际行为表明已作出承诺,但造成该合同缔约过失并非二被告单方责任,原告亦有较大责任,在此前亦有论述,在此不再赘述。故被告的上述辩解意见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甘肃令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支付原告甘肃天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款207000元。其余因缔约过失责任造成的损失由原告甘肃天煜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承担。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10774元,减半收取5387元,原、被告各承担26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曹 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