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3022民初1007号
原告:甘肃敦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殷振志,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腾达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甘南州夏河县。
法定代表人:汪新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甘肃敦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腾达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原告甘肃敦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在诉讼过程中,甘肃敦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敦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由甘肃腾达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包 瑜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媛晖
书 记 员 闫晓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