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3民初5702号
原告:甘肃沐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94号中天健广场3幢1207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敦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广武门街道南滨河东路627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韩家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甘肃沐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敦盛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甘肃沐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沐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沐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85元,由原告甘肃沐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