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503执253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远大精工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颜民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区甘泉镇鸿盛果品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社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生于1980年4月,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远大精工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区甘泉镇鸿盛果品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甘肃远大精工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区甘泉镇鸿盛果品农民专业合作社各方约定:一、由被执行人***在XXXX年XXXX月底之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甘肃远大精工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XXXX元,在2020年8月底之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甘肃远大精工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XXXX元,余款在XXXX年XXXX月底之前给申请执行人甘肃远大精工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付清。二、若***如期按第一项约定履行义务,则自申请之日产生的利息申请执行人甘肃远大精工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否则,被执行人***将按约定承担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9)甘05民初10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何建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