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寅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内蒙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623民初670号 原告:**,男,197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内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锡林南路东侧恩和大厦18层1808室。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内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