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宇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宇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华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02民初12502号
原告:甘肃宇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1683号17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华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329号。
法定代表人:程立俊,该公司经理。
原告甘肃宇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华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甘肃宇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宇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宇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441元,由原告甘肃宇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