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224民初748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5月4日出生,住陕西省略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双全,陕西省略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甘肃宇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杨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甘肃宇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以涉案拖欠的劳务工资已全部支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54元,减半收取4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翔宇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帅涛
书记员 张 帅涛(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