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602民初8288号
原告:武威祁连山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甘肃锦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
原告武威祁连山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锦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2020年9月2日武威祁连山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甘肃锦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武威祁连山商砼有限公司因其与甘肃锦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调解处理此事,以已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威祁连山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88元,减半收取2444元,由武威祁连山商砼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戴晖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