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拓宏建设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222民初1080号
原告:***,男,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鱼峰区。
被告:**,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仫佬族,住柳城县。
被告:广西拓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山县三海街道新光路南一巷73号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MA5L3CLP2A。
法定代表人:翁华凤,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广西拓宏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2022年7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宝琴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魏坤柳
书 记 员 韦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