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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恒日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5民初11370号 原告:广西恒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南扶二级公路013县道6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53710955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山县三海街道新光路南一巷73号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MA5L3CLP2A。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恒日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广西恒日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恒日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9元,由原告广西恒日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丘 理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