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1930号之二
原告:中山市德祥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同安村同乐工业园(梁鸿民、高文伟厂房A栋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1CP2702。
法定代表人:曾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东,广西桔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怡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高新区(容桂)华天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L02140640U。
法定代表人:梁均锐。
原告中山市德祥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怡成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德祥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65.01元,财产保全费872元,合计1837.0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德祥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伍晖仪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健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