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2民初2343号
原告:中山九和新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东阜公路20号第一幢第六层。
法定代表人:杨建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娜,广东一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广东一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怡成电器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高新区(容桂)华天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梁均锐。
原告中山九和新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怡成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中山九和新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山九和新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廖 雪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