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2403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怡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高新区(容桂)华天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梁均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程灏,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君,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七星宝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扬州路52号3号楼101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怡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七星宝暖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怡成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七星宝暖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7032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分公司为本案的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7070329元的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青岛七星宝暖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怡成电器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瑾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