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民初76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怡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高新区(**)华天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L02140640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鼎熙,***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沧州金海岸燃气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大褚村乡何***(沧县奥德燃气有限公司办公楼2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578222910J。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怡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沧州金海岸燃气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怡成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沧州金海岸燃气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3670.4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为本案的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253670.47元的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沧州金海岸燃气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案件申请费1788.35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怡成电器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 瑾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