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执222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怡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高新区(**)***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关于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怡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6民初30801号民事判决以及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6民终62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怡成电器有限公司偿付经济损失23570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35701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退还安装费32200元、支付用工费和仓库费3805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01.64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顺德区怡成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被执行人的财付通账户科技有限公司有存款275.69元,因仅有零星存款,尚不足支付本案执行费,暂不采取扣划措施,本院已冻结该账户,2023年11月14日冻结期限届满。若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法院邮政专递、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经济损失235701元、逾期付款利息、安装费32200元、用工费和仓库费38050元、**履行利息、受理费3001.64元、执行费。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怡成电器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