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2071民初4092号
原告:广东奥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渡头村“佛仔庙”f幢,增设1处经营场所,具体为:1、中山市南区渡头西环二路11-19号之三(一照多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78843888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森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鑫,广东森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珠海添艺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明珠南路2021号第1栋第五层5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59228174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菱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添艺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奥菱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738元,由原告广东奥菱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伟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黄燕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