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奥菱电梯有限公司

广东奥菱电梯有限公司与广东博世电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2071民初13386号
原告:广东奥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增设1处经营场所,具体为:广东省中山市南区渡头西环二路11-19号之三(一照多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78843888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森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龙,广东森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广东博世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7185547X3。
法定代表人:高坤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菱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博世电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菱电梯有限公司以被告广东博世电梯有限公司已支付所拖欠的款项为由,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博世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奥菱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奥菱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该款原告广东奥菱电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奥菱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