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恒河生态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恒河生态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毕节市七星关区生态移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民终26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恒河生态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5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65014581X。
法定代表人:姚图,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左秀柒,系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余鹍,系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生态移民局,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新城区区行政办公中心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24015566337438。
法定代表人:王大庆,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涛,系贵州创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恒河生态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毕节市七星关区生态移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0)黔0502民初18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0)黔0502民初183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8,260.00元,上诉人贵州恒河生态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可
审判员 曾 建
审判员 黄塑希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