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82执42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贵州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恒河生态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5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65014581X。
法定代表人:姚文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办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恒河生态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贵州恒河生态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95337.00元,诉讼费2103.00元,并承担执行费2862.00元。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贵州恒河生态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贵AD××××”、“贵AV××××”、“贵AV××××”、“贵A7××××”、“贵AR××××”、“贵AS××××”车六辆,但未发现其下落,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上述车辆具体下落。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公积金中心、车辆管理所、工商总局等部门有财产登记信息,尚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已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浩
审判员 王维强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余贵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