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恒河生态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恒河生态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6执45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9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执行人贵州恒河生态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56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65014581X。
法定代表人姚图,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住所地:威宁自治县六桥街道滨海大道铂宫商务大厦8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27009668517R。
法定代表人程宗荣,系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9日依据(2021)黔0526民初607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贵州恒河生态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由被执行人贵州恒河生态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86172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685元。由被执行人威宁县水务局在27241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支付责任。执行费423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多次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有足额的银行存款清偿债务,本院已依法冻结并划拨2755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27241元,缴纳执行费309元。被执行人贵州恒河生态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账户,但余额均不足以清偿债务,现已依法限额冻结被执行人贵州恒河生态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经本院线下调查,被执行人贵州恒河生态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无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贵州恒河生态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图下落不明,已移送某某单位协助查找。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贵州恒河生态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令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律师调查令、执行悬赏及提起刑事自诉。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现已执行到位27241元,剩余案款及利息当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526执455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持恢复执行申请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祖章迅
审判员  禄 轶
审判员  岳 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姜 登